包头师范学院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国为保证外事活动正常开展,制定外事礼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外事礼品登记制度,设置登记表格,承办人或专管人员负责登记。
1、礼品入库时清点、记录数量,登记品名单价。
2、礼品出库时登记品名、数量、去向,由领取人签字。
第二条 我校组团出访前领取礼品,须填写领取礼品表格,由外事办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三条 我校相关院系交流组成的出访团组或个人随其他单位团组出访,原则上外事礼品由相关院系及个人自备。如确需学院礼品时,须填写领取礼品表格,由外事办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四条 外事活动中赠送给我方个人的礼品,食品及每件价值200元(人民币)之内的,可由个人处理,超过200元(人民币)的,由外事办统一上缴学校,分配给需要部门使用,或由学校保管。
第五条 外事活动中外方赠给部门的礼品、礼金,由接受部门妥善处理;赠给学校的礼品、礼金,由学校统一处理,个人不得私自收留。
第六条 外事活动中部门赠送给外方的礼品应有纪念意义或带有地方特色,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杜绝浪费,单件礼品的成本原则上不应超过2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外事礼品每年清点核对一次,公布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