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

包头师范学院邀请国(境)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8月15日 18:43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我校同国(境)外高校、研究院(所)、教育机构及国际知名学者交往与合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 维护主权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

(二) 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尊重国际惯例,信守国际惯例,信守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三) 平等互惠原则。坚持平等互惠,通过国际教育合作渠道促进我校与各国间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地方高等教育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权限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交流学习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的宏观管理工作,邀请院系负责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邀请外国专家应根据我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建设的需要,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发展服务。

第五条邀请到我校访学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务,身体健康,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禁止邀请未成年人、宗教教徒、有不良记录等涉事外籍人员来校访问交流。

第六条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管理

(一) 国(境)外专家专门来我校进行访学交流的,邀请院系或部门需至少提前1个月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信息表》(附件一),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提供来访专家个人的相关材料(护照首页、个人简历、所在单位证明信、来访日程),如有对外宾来校的接待费用标准、学校和邀请单位费用的分担比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做重点说明。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按程序办理国(境)外专家来华手续。

(二)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结校内程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邀请外国专家来访。

(三) 邀请函由邀请单位用外文书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外事主管校长审核签发,由学校、邀请部门或学院官方发出。学校不为纯礼节性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四)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接待外国专家来访工作中,严格遵守外事工作制度和相关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外事接待规格或更改已审批的接待日程,如确实需要提高接待规格、礼品费用,或因特殊原因需更改接待计划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邀请部门或学院须在外国专家到校前7个工作日将最后确定日程,并将外籍人员签证信息、航班信息、接待负责人和全程陪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六) 有涉及保密及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七) 凡原定来华日期更改或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八) 邀请部门或学院应在外籍专家离包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提交外籍专家来访总结报告,要求内容详实。

(九) 邀请单位应在专家离开两周内完成有关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接待及经费安排

(一) 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并根据教师工作部、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落实访问讲学待遇。

(二) 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部门或学院具体安排。具体讲座、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经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 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来访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确保顺利开展交流工作,并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四) 以洽谈对外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或代表团来访,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讲学交流事项。

(五) 政府部门下达或校级横向接待任务按由学校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的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前须获得主邀请或主接待单位出具的相应的协助接待函。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交流研究等事项。

(六) 学校各部门、学院接待顺访团组,按各部门、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的方案处理。接待前须获得主邀请或主接待单位出具的协助接待函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备案。

第八条后续工作

(一)短期外国专家离校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接待的部门或学院进行书面总结,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国际中心存档备案。

(二)外国专家引智项目执行完毕7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执行人须认真撰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并附齐专家来访费用票据报送国际中心,经学校及外国专家引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后,根据划拨项目经费与用途核销项目发生费用。

第九条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包头师范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信息表

来访贵宾

信 息

姓名

原文:

英文:

中文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到访时间

职衔

学衔

随行人数

访问目

的安排

邀请过程信息

主邀人员

联系电话

主邀单位经费使用计划

单位意见

盖 章

外事决定

外事部门经费使用计划

接机安排信息

下榻何处

宾馆: 房号: 电话:

航班信息

日 期

航班代码

离港时间

到港时间

接机人员

车型要求

礼遇安排信息

学校领导会见安排

参观考察

学校领导宴请安排

送机安排信息

航班信息

日 期

航班代码

出发时间

离港时间

送机人员

车型要求

接待总结报告

归档签收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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