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生工作管理,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严格履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上报审批程序。要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贯彻执行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招生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八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教育模式。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九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途径:通过校际间的协议互派留学生或介绍自费来华留学生到我校学习;也可直接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十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须详细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寄交我校外事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确定录取标准,与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院(系)协调入学考试或考核。外事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表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被同意录取。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来华留学生,由外事工作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包头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及《JW202》表,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办理好来华签证手续后,持《包头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通知书》、《JW202》表和8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到外事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房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来华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外事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外事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办理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居住,也可以在校外居住。
第十七条 校内居住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统一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外籍亲属、朋友或其它外国人来我校并要求临时住宿时,须经外事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填写《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后,方可在学校住宿。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外事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的此类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单独编班上课。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由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院(系)选择英语或其他语言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院(系)负责。
六、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条 专业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院(系)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上课;也可根据来华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
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检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报外事工作办公室。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院(系)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 教学计划:由外事工作办公室与相关院系协商拟定。负责选定必学课程、填写课程表
二、教学方式:根据来华留学生所学语言的水平,采取以集体授课制为主、单独授课制为辅的教学形式。集体授课制分为入门班、初级班、中级班和高级班。
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四、日常教学管理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习纪律
一、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来华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回国或去其它城市旅游,需提前向有关院(系)及外事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离校。回校后,不得要求补课或退还任何费用。
三、来华留学生未经外事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前往我国尚未开放的地区参观、旅游。
四、来华留学生应按包头师范学院校历安排或规定学习,其本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未经所在院(系)及外事工作办公室同意,擅自不上课者,按旷课对待。旷课累积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来华留学生应尊重中国的宗教及政治政策,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如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等,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学校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凡中途退学者,发给写实性证明,证明上应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考查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成绩单和进修证书。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五条 研究学者在完成研究后,由所在院(系)给出写实性证明,由指导教授给出推荐信。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归口负责;接受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外事工作办公室归口负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离校前须到外事工作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应通知有关服务人员清点财产,交还房门钥匙,退还学生证,经查核无误者,方可离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外事工作办公室。
包头师范学院外事办公室
201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