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部崛起战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各省、市、自治区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三条2015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2100人。
第四条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市、自治区包括: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上海市。
第五条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6-12个月,其中以团队形式派出的(含成班派出项目、科研团队、地方子项目)留学期限可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第六条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支持地方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地方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七条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八条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赴英国留学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各省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60年4月20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岁(1965年4月20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1975年4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五条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不须提交。
第十六条外语水平需达到《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十七条申请通过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地方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6日-4月2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国内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市、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有关省、市、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应在4月25日前将受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在5月20日前将地方专家初审情况及参加专家终审候选人名单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或面试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将于2015年8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到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预定机票等排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及由基金委统一联系成班派出的录取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
第二十七条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国回省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学者、博士后)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和检查,回国后有考核,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省、市、自治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修报告提交和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